旅居者 | 拖挂房车 | 保温车 | 工程指挥车 | 警用装备车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全挂汽车上牌照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二章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我国现行的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对拖挂式房车的定义有两个:
一.旅居半挂车 Caravan semi-trailer--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半挂车。
二.旅居挂车 Caravan--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中置轴挂车。
拖挂式房车也挂车的一种,也就可以合法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首发集团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于2010年11月上旬发布相关通知,规定自2010年11月8日起,主车牵引拖挂式房车的组合车辆视为拖挂车辆,驶入高速后按照高于主车(牵引车)一个车型类别的标准收取通行费。
2010年12月9日晚,一辆小型客车牵引长约7米的德国宾仕盾拖挂式房车从西五环驶入G4京港澳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工作人员对车主稍加询问后向其介绍根据公司规定,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拖挂式房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将牵引车及拖挂式房车视为拖挂组合车辆,按照高于小型载客汽车一个级别的标准对整车组合进行收费,随后便发B型卡予以通行。在出口收费处,工作人员按照小型载客汽车A类标准高一级别——B类对牵引车及拖挂式房车收取了通行费。
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地区各收费站点下发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核查车辆并收取通行费的通知
对房车,旅居挂车的特殊车辆需执行以下操作:
1. 查验车辆合法性,此类组合车辆应具有两副车牌,分别挂于牵引车辆和旅居挂车,应出示两本车辆行驶证,牵引车与旅居挂车各一本;
2. 收取车辆通行费,此类组合车辆视为拖挂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收取通行费;
3. 本通知于2010年11月8日起执行。
运管收费字201022号
在此之前,拖挂式房车虽然已经能够合法上牌,法律规定轿车可以牵引房车合法上路,但是却没有明确轿车等牵引拖挂式房车后能否上高速,上高速后如何收费,因此拖挂式房车上高速时遇到的问题重重。这一通知对上面所述问题有了明确答复,拖挂式房车上高速终于有了确切的收费标准。
附:有关拖挂式房车上路的相关法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